2006年7月18日,星期二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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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西出台法规规范公共用字
王立芳

  据新华社 公文中滥用繁体字、乱造简体字,企业热衷洋名、滥用外文,公共场所错别字频出……针对目前公共用字领域的不规范现象,广西日前出台并正式开始实施相关地方法规,规范公共用字。
  广西通过对自治区直属机关公文和印章进行抽样检查,发现72.8%的受检单位的公文有用语用字方面的错误,主要表现在文字、词汇、语法、标点符号、格式等方面;有18.6%的印章使用不规范汉字,主要表现是增加笔画、笔画错误、使用旧字形、自造简化字等。
  今年7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的《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<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>办法》,对公共用字进行了规定,列出了10余种应当使用规范汉字的情形。
  根据相关条例,对于违反办法有关规定的,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相关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、责令限期改正;拒不改正的,由管理语言文字工作的部门向社会公示;管理语言文字工作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,不依法履行职责的,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。